知情同意书关键要素:中国法规要求、电子知情同意与特殊人群保护
知情同意书关键要素:中国法规要求、电子知情同意与特殊人群保护
文章要点:知情同意书(ICF)是临床研究中保障受试者自主权和知情权的核心文件,也是伦理委员会和监管机构审查频率最高的文件之一。本文系统梳理中国GCP 2020版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版)对ICF必备要素的要求,并重点讲解低文化程度受试者的ICF写作技巧、电子知情同意的法律地位、方案修订后的重新知情同意要求,以及儿童、孕妇、认知障碍者等特殊人群的知情同意规定。
一、知情同意的法律与伦理基础
知情同意原则源于《纽伦堡法典》(1947年)和《赫尔辛基宣言》,是现代研究伦理的基石。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知情同意的基础性规范由多个层面确立:《民法典》确认了个人对身体权和隐私权的自主处分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医疗行为须取得患者知情同意;《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2020版)对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版)进一步规范了伦理审查中对知情同意书的审核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知情同意”不仅指受试者在文件上签字这一行为,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充分告知、受试者充分理解、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和不当影响,以及受试者自愿作出决定。签署知情同意书是这一过程的书面记录,但过程本身比文件更为根本。
二、中国法规规定的ICF必备要素
根据GCP 2020版第三十七条及《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知情同意书必须包含以下法定要素:
| 法定要素 | 撰写说明 |
|---|---|
| 研究目的与背景 | 用非专业语言说明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现有治疗的局限性 |
| 研究程序与时间要求 | 受试者需要经历的所有程序,包括随机化分组、盲法、访视次数和时长 |
| 预期风险与不适 | 已知风险和潜在风险,说明风险的发生频率(常见/罕见)和严重程度 |
| 预期获益 | 区分受试者个人可能的获益与社会/科学获益;不能夸大个人获益 |
| 替代方案 | 不参加研究时受试者可获得的其他治疗或处理选择 |
| 保密承诺 | 数据如何保护、谁可以查阅,以及监管机构查阅的权限说明 |
| 自愿参与与退出权 | 明确说明拒绝参与或中途退出不会影响受试者的常规医疗权益 |
| 研究相关损害的补偿/赔偿 | 明确说明因参与研究导致损害时的补偿安排和医疗保障 |
| 联系方式 | 研究者联系方式(研究相关问题)和伦理委员会联系方式(权益投诉)应分别列出 |
三、为低文化程度受试者撰写ICF的技巧
中国各地受试者的教育背景和文化水平差异显著,针对农村地区、老年人群或低教育程度受试者的ICF需要特别考虑可读性。伦理委员会越来越重视ICF的语言可及性,使用过多医学术语或过于复杂的长句是ICF被退回修改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以下是提高ICF可读性的实操建议:
- 目标阅读年龄:ICF主体内容应以初中文化水平的读者能够理解为标准,避免使用专业医学缩写,如需使用,应在首次出现时加括号说明全称。
- 使用主动语态和短句:将”本研究将对受试者进行随机化分组”改写为”您将通过抽签(类似于掷硬币)被分到两组中的一组”,更加直观。
- 使用具体比喻:解释风险发生率时,与其说”发生率约为5%”,不如说”大约100人中有5人可能经历这种情况”。
- 关键信息图示化:研究流程图、访视时间表、随机化示意图可以帮助文化程度有限的受试者理解研究结构。
- 口头知情同意的记录:对于无法读写的受试者,GCP允许通过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完成知情同意,但须在ICF上记录相关情况。
简单来说:ICF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受试者”真正理解”而非仅仅”签字同意”。在提交伦理审查前,建议找几位与目标受试者教育背景相近的非专业人士试读ICF草稿,根据他们的反馈修改难以理解的部分,这是提高ICF质量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四、电子知情同意(eICF)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随着数字医疗和远程研究的发展,电子知情同意(electronic Informed Consent,eICF)在国际临床研究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在中国,eICF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GCP 2020版未明确禁止电子知情同意,但要求确保电子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须满足GCP对数据可靠性的全部要求。NMPA在2021年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中,认可以电子方式采集研究数据,eICF作为电子数据的组成部分,须符合相关要求。
实施eICF时须注意:eICF系统须经过验证(符合GCP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须能够记录受试者阅读各部分内容的时间以证明受试者确实阅读了文件;须有完整的审计追踪;须由伦理委员会审批eICF的实施方案(而非仅审批ICF文本内容)。目前国内部分伦理委员会对eICF的接受程度仍有差异,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提前与伦理委员会确认其立场。
五、方案修订后的重新知情同意
当研究协议发生实质性修订(见第56篇关于研究协议的讨论),且修订内容可能影响受试者的参与意愿时,须对仍在研究中的受试者进行重新知情同意(re-consent)。触发重新知情同意的典型情况包括:
- 发现了新的安全信号,修改了风险描述;
- 增加了新的研究程序(如额外的活检或增加随访次数);
- 扩大了数据使用范围(如将研究数据用于二次研究或生物样本库);
- 研究团队的关键人员(如PI)发生更换。
重新知情同意须使用更新版本的ICF(版本号和日期须更新),并记录签署日期。重新知情同意的记录须保存在源文件中,以备GCP检查。
六、特殊人群的知情同意规定
中国法规对特殊人群的知情同意有额外要求:
儿童(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父母或合法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对于有一定理解能力的儿童(一般为8岁以上),GCP要求同时取得儿童本人的赞同(assent),并使用专门为儿童撰写的、语言简明的赞同书。
孕妇:由于研究干预可能同时影响孕妇和胎儿,ICF须分别说明对孕妇本人和胎儿/新生儿的潜在风险,并在妊娠期间发现的安全信号须及时触发重新知情同意。
认知障碍者(包括痴呆、精神障碍患者):若受试者缺乏知情同意能力(legal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LAR),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ICF须说明代理人同意的法律依据,并规定一旦受试者恢复知情同意能力应立即获取本人同意。此外,应尽可能让受试者参与知情同意讨论过程,尊重其意愿表达。
简单来说:伦理委员会对ICF最常提出的审查意见集中在三点:风险描述不够具体、未单独列出伦理委员会的联系方式(仅有研究者联系方式不够),以及退出权表述模糊。在提交前逐条核对法定要素清单,可以显著减少被要求修改的概率。
七、中美ICF要求的对比:Sino-US合作研究的注意事项
对于中美合作的临床研究,美国FDA 21 CFR Part 50对ICF的要求与中国GCP的要求高度一致,但有几处值得注意的差异:美国法规要求明确说明”研究是否为实验性研究”,而中国GCP中这一表述并不是独立的强制要素;美国对知情同意文件的保存期限有明确规定(通常为研究结束后至少2年),中国的要求则体现在GCP的文件保存规定中。对于需要同时满足中美两国伦理审查要求的合作研究,建议在ICF起草阶段对两国要求逐条比对,确保一份文件能够满足双方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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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知情同意书是临床研究伦理规范最直接的外在体现,其质量直接影响伦理审查的通过效率和受试者的真实保障。撰写高质量ICF的关键在于:严格遵循法定要素、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写作、针对特殊人群制定专门方案,并建立完善的重新知情同意触发机制。随着电子知情同意在国内逐步推广,提前了解并评估eICF的合规要求也将成为研究设计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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